2026年9月3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替代2021版60号文。这份文件表面是常规规章修订,实则第一次在国家层面把"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新型储能"与火水核风光抽蓄并列写入适用范围。对储能行业来说,身份、考核、合规边界都在这一份文件里被重新定义。
一、定位之变:从"新能源配套"到独立并网主体
过去几年,新型储能在并网身份上一直是模糊的。它要么以新能源场站配套储能的形式"挂靠"在风电场、光伏电站名下,跟随新能源调度曲线;要么在物理上是一个独立场站,但在监管规章里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既不是发电侧主体,也不完全是负荷。
这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把新型储能与传统电源并列,意味着三件事:第一,它必须独立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无协议不得并网;第二,它直接接受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执行调度计划曲线和指令;第三,它将作为独立单元被纳入奖惩体系。
这一点对独立储能、共享储能、用户侧储能都是根本性利好——身份确权之后,参与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入场券"在并网环节就拿到了,不再需要看新能源业主的脸色。
二、第十九条是枢纽条款:参照发电侧,但不照搬
第十九条原文是:"新型储能和负荷侧并网主体涉及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参照发电侧并网主体技术指导和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参照"两个字是整个文件对储能最关键的一句话。它不是说把火电机组那套指标原样套在电池上,而是说储能在涉网性能上要达到与发电侧主体对等的安全水平——具备故障电压穿越、一次调频、AGC 二次调频、AVC 调压、有功无功调节、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二次安防等全套能力。
三、9 项硬指标里,最该盯死的四条
附件第二部分列出了储能技术指导和管理的 9 项内容,表面看是常规要求,但有四条直接戳中当前行业痛点:
第一条,上报参数清单。储能电站必须向调度机构提供额定容量、充放电时间、充放电速率、可调容量范围、最大可调节能力、最小连续充放电时间、转换效率、容量衰减率和荷电状态(SOC)。这 9 个参数一旦全部实时上报,意味着调度机构能实时看到电站的"真实肚子"——过去那种"标称 100MW/200MWh、实际 SOC 区间只能跑到 10%–90%"的情况,将在调度侧透明化。
第二条,性能变化及时上报。由于电池寿命衰减、意外事故(尤其是热失控、火灾后)等造成的技术性能参数变化,必须及时上报。这一条把储能全生命周期的性能跟踪责任压给了电站业主,而不是只看投运那一刻的验收报告。
第三条,更换比例超阈值需重新并网测试。累计更换储能变流器(PCS)、储能电池比例超过相关规定时,必须重新做并网测试、出具报告、经调度认可后才能重新并网。这是针对近年行业出现的"电池批量更换、PCS 升级改造"现象专门补的规则——过去很多电站换完电芯直接接着跑,涉网性能是否还达标没人复核,这次被正式纳入监管。
第四条,可用能量低于规定要整改。储能电站要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督,当技术监督实测的可用能量低于相关规定时,必须上报整改方案。"可用能量"第一次在国家级规章里成为硬约束指标——这一条直击当前行业"装机冲量、实际可用不足"的痼疾。
此外,故障电压穿越、调频调压服务、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与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是储能电站二次系统必须补齐的合规项。
四、奖惩机制里藏着一个关键的"防重复"条款
第二十一条原文:"已通过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的,不得在实施细则中重复管理。"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达标的并网主体通过调整电费惩罚,惩罚资金奖励给其他并网主体,资金收支平衡、专款专用、不得形成资金池。
这两条放在一起读非常重要。当前新型储能获取收益的主要渠道已经在向电力现货市场、容量租赁、辅助服务市场迁移。如果并网运行管理再把调频、调峰、调压这些已经在市场里付费的服务重复考核、重复扣费,储能企业就会被"两头收钱"。
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把"市场机制已完全实现的"排除在并网考核之外,等于给储能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未来省级细则在落地时,凡是已经通过现货或辅助服务市场出清的服务,不再走并网运行管理的奖惩通道。
另外,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起的非计划停运、脱网可减轻或豁免;第十四条特别明确,承担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任务的项目,投产三年内非人为责任类非计划停运可降低管理标准——这条对压缩空气、液流电池、飞轮、重力储能等新技术路线是实打实的包容期。
五、对行业的三层影响
短期看,合规成本上升、存量电站面临改造。新建储能电站从立项阶段就要把高穿/低穿、一次调频、AGC/AVC 子站、调度数据网、PMU、SOC 实时监测这些涉网配置算进造价;已投运但"裸奔"的存量电站要按附件 9 条逐项对标补齐,尤其是二次安防和调度自动化。
中期看,行业洗牌加速,"装机冲量"模式走到头。可用能量实测、电池衰减上报、更换比例重测这三条组合拳,意味着储能项目从"比谁装得多"转向"比谁真能用"。转换效率高、循环寿命长、可用容量保持率高的优质储能,将在奖惩资金分配中成为受益方;靠堆装机拿容量租赁、实际可用率低的项目会被逐步淘汰。
长期看,独立储能的市场地位被法规确认。身份确权 + 调频调压义务法定化 + 黑启动条款(黑启动电源点由调度预案确定,新型储能未来完全可能被指定)+ 首台套宽限期,这几条组合起来,等于为新型储能从"新能源配套"走向"独立系统友好型资源"铺平了监管道路。未来独立储能在现货、辅助服务、容量市场中的收益路径,在并网端已经没有制度障碍。
六、值得持续跟踪的落地细节
目前文件还是征求意见稿,30 天反馈期到 10 月底结束。真正对储能行业产生直接影响的,是后续各区域能源监管局按第二十条修订的"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储能的具体考核指标(一次调频死区、AGC 调节速率要求、可用能量的合格阈值、电池/PCS 更换比例的具体百分比)都会在省级细则里明确。
此外还有一个待解的问题:第二十二条说的"调整电费惩罚",对于不直接售电的用户侧储能、共享储能如何扣费,需要在细则里给出可操作的结算路径。
一句话总结:这份征求意见稿对新型储能不是"管得更严"那么简单,而是国家层面第一次以并网运行规章的形式,把新型储能从"新能源的附属品"正式确立为与常规电源对等的独立并网主体——身份是真金白银的利好,但 9 项技术监管清单和"可用能量"硬指标,也宣告了靠装机数字冲规模的时代结束。
资料来源: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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