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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26年第47号令 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

2026-10-08分类:水电与抽蓄 / 水电与抽蓄来源:中国电力报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26年第47号令发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大坝运行安全。


《规定》中所提的大坝,指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输水和通航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作为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规定》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等工作,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在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遭遇大洪水、发生有感地震或者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缺陷和隐患。同时,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工作,分析大坝、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等的运行情况,整编分析大坝监测资料,编制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并且报送大坝中心。此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并制定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


《规定》明确,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力企业依法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依法接受定期检查,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治。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力企业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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