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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丨虚拟电厂首项国家级技术导则今日实施

2026-09-04分类:虚拟电厂 / 虚拟电厂来源: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我国虚拟电厂首项国家级技术导则今日实施

行业发展进入标准化新阶段

GB/T 47241—2026《虚拟电厂技术导则》


2026年9月1日,GB/T 47241—2026《虚拟电厂技术导则》正式实施。由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联合中国南方电网、国家电网、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东南大学等20家单位共同起草。这是我国虚拟电厂领域首项国家级技术导则,对规范虚拟电厂建设、接入、运行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产业快速发展与标准供给不足的矛盾


近年来,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体制改革的双重驱动下,我国虚拟电厂发展进程显著加快。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及《中国供电发展报告(2026)》公开数据,截至2025年底,全国落地运行的虚拟电厂项目约470个,全年新增近200个;经统计测试的全网最大调节能力达1685万千瓦,同比提升约70%。截至2026年初,全国已有15个省份发布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的相关实施细则。


我国虚拟电厂发展关键数据(截至2025年底)


全国落地运行项目数:470个

经测试最大调节能力:1685万kW

调节能力同比增速约:70%

已发布实施细则的省份:15个


在项目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行业发展也面临若干突出问题:各地虚拟电厂技术路线和接入标准不统一,调节能力评价口径存在差异,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功能与性能参差不齐,部分项目存在资源聚合不充分、调节响应精度不足、安全防护体系不完善等情况。行业亟需一项国家级技术标准,统一技术语言、明确建设要求、规范运行管理。


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技术支撑


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这是国家层面首个虚拟电厂专项政策文件。该意见明确了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提出到2027年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的发展目标。


政策原文建立健全虚拟电厂全环节标准体系。加快推动虚拟电厂聚合响应、并网调控、智能计量、数据交互、安全防护等技术标准的立项、编制与发布。对行业亟需但标准尚未覆盖的领域,应通过技术指引等政策性文件先行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第十五条


GB/T 47241—2026的制定与实施,是对上述政策要求的具体落实。如果说发改能源〔2025〕357号文从政策层面明确了虚拟电厂的发展方向和管理要求,那么本标准则从技术层面规定了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行的技术准则,二者共同构成虚拟电厂发展的政策与标准支撑体系。


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客观需要


随着新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持续提升,电力系统的随机性和波动性日益显著,对系统灵活调节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虚拟电厂通过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分散资源,运用信息通信和系统集成控制技术实现资源协同调控,是增强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运行经济性和可靠性的重要途径。本标准的实施,将为虚拟电厂的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提供技术保障,推动虚拟电厂从区域性试点向可复制、可推广的全国性灵活调节资源转变。


二、标准的核心技术要求


GB/T 47241—2026共12章,规定了虚拟电厂的通则、总体框架、资源与接入、系统与终端、信息与通信、安全防护、设计验收与测试、运行与管理、效益与评估等要求,适用于虚拟电厂的建设、接入、运行、管理等工作。以下为核心技术要求的梳理。


基本特征与技术指标


标准第4章明确了虚拟电厂的基本特征和技术指标。虚拟电厂接入的资源呈分布式,宜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管理要求;基于数字化平台实现资源聚合与调整,可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及电力市场交易。


标准第4.2条规定了虚拟电厂宜满足的四项技术指标:


总聚合容量不低于10MW

总调节容量不低于5MW;单个虚拟电厂单元的调节容量不低于1MW

调节速率不低于调节容量的3%/min

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1h


上述指标中,总聚合容量和总调节容量界定了虚拟电厂的资源规模门槛,调节速率和持续调节时间界定了调节性能要求。标准采用"宜"的表述,为不同地区、不同资源禀赋和不同业务场景的项目预留了适应性空间。


总体框架与系统组成


标准第5章确立了虚拟电厂的总体框架。虚拟电厂主要由虚拟电厂资源、虚拟电厂终端、虚拟电厂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及相互之间的数据传输通道组成。


虚拟电厂资源

——具备向外输出电能量或提供电功率调节能力的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及其组合等。资源应具备电力、电量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通过虚拟电厂终端或直连方式接入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


虚拟电厂终端

——安装在资源侧,能与虚拟电厂资源通信,实现数据采集、信息接收及控制执行等功能,并与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进行信息交互的设备,包括运营商安装的采集、测控装置等。


虚拟电厂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

——为运营商实施调控策略与交易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实现资源监测、聚合控制、调节能力评估、市场决策、信息交互、运营管理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数据传输通道

——连接资源、终端与运营商系统的通信链路,可采用有线专网、无线专网、无线虚拟专网等通信方式,通信通道可冗余配置。


根据参与业务技术要求、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及运行管理需要,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可接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实现接入资源的状态信息感知、预测、聚合及控制。


资源接入与运行管理规则


标准第6章和第11章对资源接入与运行管理作出规定:


唯一接入原则

——单个虚拟电厂资源所属发电或用电用户应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签署代理服务合同,同一时期单个虚拟电厂资源只能接入一个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


接入改造要求

——运营商应根据参与业务的技术要求,对虚拟电厂资源开展通信、监测、控制等功能改造,资源接入改造宜符合GB/T 44260—2024《虚拟电厂资源配置与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单元化管理

——虚拟电厂资源可聚合成一个或多个虚拟电厂单元。每个单元所辖资源原则上隶属同一市场出清节点,在电网条件和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可跨节点聚合资源。


调度管理

——纳入调度管理的虚拟电厂应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并签署电力调度协议,通过协议明确涉网运行风险防控与事故处置等要求。


计量结算

——市场交易结算应以法定计量检定的电能表或远动终端采集数据为准,由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


容量定义

——聚合资源容量为接入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的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资源总容量;调节容量为虚拟电厂在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最大输出功率与最小输出功率的差值。


信息通信与安全防护


标准第8章和第9章对信息通信与安全防护提出系统性要求:


信息交互分类

——接口交互信息分为交易类数据、模型类数据、运行类数据、控制类数据和配置类数据。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实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等级保护合规

——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应满足GB/T 22239《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相关要求。系统部署在公有云计算平台时,应选择通过等级保护测评且具备云计算安全类资质的运营商。


涉控系统防护

——涉控虚拟电厂应满足GB/T 36572《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的相关要求,具备控制校核能力。


通信安全

——通信网络应具备数据加密、防篡改、防监听等能力,应满足用户数据隐私保护的要求。


终端安全

——终端应实现自身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安全防护,以及与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虚拟电厂资源、运维工具等交互时的安全防护。


安全分区

——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宜按照业务功能划分相应的安全分区或安全域。


设计验收与测试评估


标准第10章和第12章建立了设计、验收、测试、评估的闭环管理要求:


方案设计

——建设方案宜结合政策要求、电力市场环境、资源禀赋、电力供需形势、用户参与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确定。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源配置与评估方案、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设计方案、网络安全防护方案。


系统验收

——运营商应开展技术支持系统验收,形成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性能、安全防护等验收测试报告。


第三方测试

——虚拟电厂应根据属地监管机构、市场政策、交易规则及建立业务关系的系统要求,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包括调节能力评估、调控运行等首次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调节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开展能力

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


运行效果评价

——虚拟电厂运行效果评价应满足GB/T 44241《虚拟电厂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节能力、技术支持系统及终端运行状态等,定期形成评价报告。


综合效益分析

——宜针对不同主体开展虚拟电厂综合效益分析,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电力系统可靠性等。


三、标准实施的产业影响与机遇


运营商技术门槛提升,行业集中度有望提高


本标准对虚拟电厂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的功能、性能、安全防护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将显著提升运营商的技术准入门槛。具备模块化技术支持系统、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拥有资源聚合控制和市场决策能力的运营商将获得竞争优势。技术能力不足、依赖简单需求响应平台的运营商面临整合压力。预计随着标准的实施,虚拟电厂运营市场的集中度将逐步提高,形成以电网企业下属单位、能源央企、民营科技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市场格局。


运营商核心能力要求


资源聚合与调控能力(满足总聚合容量、调节容量、调节速率、持续调节时间等指标要求)


市场交易决策能力(参与需求响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


安全防护能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合规、涉控系统防护、通信与终端安全)


系统对接能力(与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市场交易系统、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的数据交互)

终端设备与系统平台市场空间扩大


标准对虚拟电厂终端的数据采集、存储转发、指令分解、边缘计算、机械性能、电磁兼容性等提出了要求,同时对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的功能模块和性能指标作出规定。随着存量项目的标准化改造和新增项目的规模化建设,虚拟电厂终端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市场需求将持续增长。具备电力物联网通信、边缘计算、安全加密能力的终端厂商,以及具备资源聚合调控、市场交易决策、数据分析能力的软件平台厂商将迎来发展机遇。


第三方测试与专业服务需求增长


标准明确要求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虚拟电厂进行调节能力评估和调控运行测试,并在调节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重新开展测试。这一规定将推动虚拟电厂测试认证服务的发展,具备电力系统仿真、调控测试、网络安全测评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将获得新的业务增长点。同时,标准的实施也将带动虚拟电厂咨询设计、验收评估、运营优化等专业服务市场的发展。


分布式资源参与电力市场的渠道进一步畅通


标准为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资源参与虚拟电厂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有助于降低资源侧的接入成本和不确定性。工商业用户的柔性负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用户侧储能等资源,可通过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工业园区、数据中心、充电运营商等具备负荷调节能力或分布式能源资源的主体,将成为虚拟电厂资源聚合的重点对象。


为跨省互认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奠定基础


在国家标准实施之前,各地虚拟电厂的技术要求和评价口径存在差异,制约了虚拟电厂的跨省互认和跨区交易。GB/T 47241—2026的实施为虚拟电厂的技术规范提供了全国统一的依据,有助于推动虚拟电厂参与跨省电力交易,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提供支撑。发改能源〔2025〕357号文已明确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虚拟电厂参与跨省电力交易",随着技术标准的统一,虚拟电厂有望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灵活调节作用。


结语


GB/T 47241—2026《虚拟电厂技术导则》的正式实施,是我国虚拟电厂产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该标准统一了虚拟电厂的技术要求和评价口径,为虚拟电厂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也为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标准基础。对于虚拟电厂运营商、设备制造商、软件平台服务商、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分布式资源所有者而言,应及时对标标准要求,完善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以适应标准化时代的行业发展要求。随着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虚拟电厂将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来源:GB/T 47241—2026《虚拟电厂技术导则》

《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公开数据、《中国供电发展报告(2026)》

本文为标准解读文章,具体技术要求以标准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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