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新修订的《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由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电力供需形势情况、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电力并网运行管理情况等;由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市场规则执行情况、中长期市场运行情况、市场结算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作了以下调整。一是丰富发电、电网企业报送内容。新增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燃料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电源项目纳入规划核准、开工、投产情况等。新增电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输电通道运行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二是分列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内容。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分为“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两个报送主体。三是适应机构改革变化。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机构”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城市监管办公室”修改为“国家能源局省级派出机构”。电力企业信息同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密切关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用,督促各类信息报送主体规范开展信息报送工作,定期对各类主体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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