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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争议解决结合九民纪要谈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承担

2022-10-30分类:电力资讯 / 企业动态来源:360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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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的过程中,让债权人十分头疼的一种情况就是债务人公司的工商登记状况显示为吊销未注销。这说明债务人主体仍然存续,但已停止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很可能所剩无几。同时,债务人往往已经人去楼空,无法查找和联系。对于此类僵尸企业,债权人如果仅提起一般债权请求之诉,可能只会得到一纸胜诉判决,无法彻底实现债权。如何在突破僵尸企业的公司主体资格让其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应当考虑的有效路径。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不能最终走向注销的死亡状态,一般是由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的。那么,债权人能否以及如何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本文将结合准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对此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1

吊销属于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被吊销的公司应当依法启动清算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工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提起强制清算之诉。



2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清算组组成人员,故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即是公司股东,因瑕疵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公司法解释(二)》对于有限公司股东因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由此,对于吊销未注销的僵尸企业股东,外部债权人可以根据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起诉要求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

债权人起诉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及认定


根据前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依据清算责任人的清算责任起诉吊销未注销企业股东承担的责任有两种,每种责任范围的具体认定存在不同,两种责任的实质都属于侵权责任。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以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为由,要求股东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僵尸企业股东承担此种责任应注意几个关键要件。


首先,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该期限即指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司法实践中,股东对于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清算启动程序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公司财产遭受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的财产是否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债权人主张赔偿这一期间内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如果发生则损失大小如何确定,这实际仍需通过清算才能确定。因此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责任的,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之诉,经清算后查明财产损灭情况后再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最后,公司财产的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是由于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这一因果关系要件对于债权人来说较难证明,即使通过强制清算之诉由法院查清公司财产的损灭情况后,债权人实际也很难说明损失是由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的。既然司法解释作此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要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由股东证明财产的损灭并未股东的人为原因,否则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进行清偿。如果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债权人,此类案件将极易出现债权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情况,出现法律规定实际无法执行的局面。


(二)以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公司法解释(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股东承担范围及责任认定,九民纪要进行了专门的论述。结合其相关观点,责任承担范围及认定要件分析如下:


首先,证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根据九民纪要的观点,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需要指出的是,纪要特别强调了对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股东的责任豁免情形。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与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不同,债权人要求僵尸企业股东承担责任并不需要以清算程序实质启动为前提,没有必要查明财产的损灭范围。债权人只需证明由于股东的原因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由于对于僵尸企业的财产、文件状况,债权人实际并无法直接知悉,故司法实践中仍是由债权人首先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再行主张。


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无法清算之间的因果关系。九民纪要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提出因果关系抗辩,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见,法院倾向于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到股东。



4

律师建议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恶意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这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的清算责任为债权人面对吊销未注销的僵尸企业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突破路径。结合九民纪要关于认定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观点,我们为债权人在催收此类债权的工作提供如下建议:


首先,注意对清算义务人股东怠于履行义务的举证。侧重说明清算义务人在应当启动清算的前提下,存在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九民纪要强调,股东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豁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这提醒债权人应注意从公司的管理人员构成情况、股东及其派遣人员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方面来证明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从而说明股东不启动清算程序的消极行为直接影响公司的清算进程,避免相关股东逃避责任。


其次,理清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九民纪要实际将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至股东,由股东证明其消极不作为与公司无法清算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可以强调公司的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均属于公司财产,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从而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公司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而只能从事清算有关活动。因此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将会使公司持续处于在停业状态,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会面临疏于看管甚至无人保管的状态。由此造成的因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的结果,与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具有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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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许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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