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此文一发,各方略激动。昨天,国家能源局新闻发布会上,已经指出,我国电力供需形势已经呈现出“平时充裕、尖峰紧张”的特征。当前环境下,电价中许多省地的用户侧峰谷电时间和峰谷定价已经越来越不能反映新的供需变化了,现有的分时电价该完善了!
全文及部分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
(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解读:注意文件把高峰时段定义为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把低谷时段定义为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以往我们可能理解高负荷即高峰时段,但其实不是。这里要读懂“供需关系”,中国火电作为主力发电电源,但新型电力系统消纳了越来越多的光伏、风电,根据风光出力特点,高负荷不一定等于高火电出力,低负荷也不一定等于低火电出力。各界尤其需要深刻理解“净负荷”概念,关于这个概念的详细解读,参考一份致州长的《停电根本原因分析》——美国加州电力故事连载2一文。
已经有过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经验的地方,如山东,就在市场运行后,根据现货价格反映情况,调整了原峰谷电时间。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解读:峰谷价差的拉大,对用户侧储能来说,是绝佳的环境。拉开价差就有市场空间,改革越激进,储能的价值越体现,用户侧的商业模式越有想象空间。
(二)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尖峰时段根据前两年当地电力系统最高负荷95%及以上用电负荷出现的时段合理确定,并考虑当年电力供需情况、天气变化等因素灵活调整;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热电联产机组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大、电力系统阶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强化尖峰电价、深谷电价机制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解读:拿去年浙江省日最大负荷峰谷差为3314万千瓦,是国家电网系统中峰谷差较大的省份,电网调峰压力极大。其实今年第二季度浙江省电力现货结算,屡次有超过1000元/兆瓦时的电价了,甚至在夜间飙到过1200元/兆瓦时,已经达到浙江不满1千伏工商业尖峰电价(1.2064元/兆瓦时)。
(三)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分季节划分峰谷时段,合理设置季节性峰谷电价价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统筹考虑风光水多能互补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丰、枯时段应结合多年来水、风光出力特性等情况合理划分,电价浮动比例根据系统供需情况合理设置。鼓励北方地区研究制定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通过适当拉长低谷时段、降低谷段电价等方式,推动进一步降低清洁取暖用电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洁取暖需求。
关键点:如上。比如重庆、四川、湖南等有丰平枯水期,北方地区有电采暖季,现各省都已经规划了新能源消纳计划,原季节性电价或可搭配新能源出力特征作出调整。上述调整并不简单。
三、强化分时电价机制执行
(一)明确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执行分时电价用户的平均用电价格),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政策,逐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
关键点:如上
(二)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设定限价标准,促进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目录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三)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目录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格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关键点:如上,即和用户签售电合同的时候,分时价差比不能小于峰谷目录价差比。
四、加强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二)做好执行评估。各地要密切跟踪当地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动态掌握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深入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研究解决。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机制,宣传分时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安全供应、促进新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总之,文件加大了用户侧电价变化的可能。发电的成本变化,理应该向用户侧传导,不然不管是发电侧还是售电侧都憋得慌。但怎么调?是不是发电也应该采用分时电价?是不是该厘清电价构成来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