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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源法为基础推动电力法治升级

2025-11-21分类:电力资讯 / 电力资讯来源:国家电网报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正式施行,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长期缺少基础法律的空白。作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其他能源单行法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者有效配合才能实现能源体系整体的良性循环。


3月31日,国家能源局明确了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是加快电力法修订,以便更好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修订电力法应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重构电力市场机制。现有的电力市场机制已运行数十年,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固定的行政制度体系。因此,修订电力法必须确立统一的市场法律地位,打破省间壁垒,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体系,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从法律层面明确“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总体架构,建立由市场决定的电能价格、辅助服务价格和容量价格机制,并建立上下游价格的传导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清晰界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维护公平竞争。


二是为绿色电力发展提供制度化保障。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与绿色电力证书(绿证)交易制度相结合的政策与市场协同激励机制。电力法的修订应将这一组合机制正式纳入法律框架,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法律强制性,将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上升为法律义务,明确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并予以监管。


除了对电力法开展实质性修订外,还需要针对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特征,构建一套更具专项性、更为精细化的法律框架,解决传统法律体系无法覆盖的新问题。


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但在电力法中,新型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依然模糊。因此,专项法律框架必须在法律中清晰界定产消者、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独立储能电站等新主体的法律定义、权利及义务,并针对其聚合、虚拟、双向互动的特点,设立不同于传统发电企业的注册、准入、技术标准及计量结算和退出机制。


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波动性和间歇性,对电力系统资源调配的灵活性提出了较高要求,应在专项法律框架下建立一套完整的灵活性资源补偿机制,例如创设专门的交易品种,通过法律层面的鼓励和规范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建设,让灵活性资源能够作为商品被交易。


新型电力系统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使电网面临一定的网络安全风险,必须建立贯穿全链条的数字化与安全协同法律机制。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专项法律时,应要求所有涉网设备、控制系统和信息平台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同时明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设备供应商、用户等各方的网络安全责任和数据隐私保护义务。


能源法的出台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当前需以能源法及国家能源战略为指引,构建支撑“双碳”目标的现代电力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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