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于 2020 年印发《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部令 第 13 号,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相关报告做出了规定,并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公告 2020 年 第 58 号,以下简称《报告指南》)对内容进一步细化解释。
随着近几年核安全监管形势的不断发展,结合各单位在运用《报告指南》的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必要对《报告指南》进行完善修订。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相关要求,配合《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事项的报告活动,我部对2020年发布施行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进行修订,形成《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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