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山东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文件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0.55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0.501元/千瓦时,下同)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详情如下:
电价政策|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843号)规定,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具体为:
1.居民住宅小区内: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0.555元/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0.501元/千瓦时,下同)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2.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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