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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适时明确分布式自用比例 全额上网按集中式备案!

2025-04-16分类:电力资讯 / 电力资讯来源:江苏发改委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4月11日,江苏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适时明确具体比例。

(二)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自由选择三类上网模式,电网企业按分布式光伏接网标准做好接网消纳工作。符合《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的各类分布式光伏可变更一次上网模式,或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省电力公司制定服务指南,明确变更流程,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江苏能源监管办。

(三)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在遵循《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基础上,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第(二)条、第(三)条中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应具备调节能力、承担调节义务,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后续将根据电力市场进程、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

(五)对于2025年1月23日《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执行的变更申请,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套接网改造工作,并原则上在1年内完成变更并网。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尚未并网的以自然人名义备案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可合并备案变更为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在5月1日前并网的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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