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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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
《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国能发监管〔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4日
【内容概要】《2023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明确指出将聚焦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供电服务、资质信用、行政执法、国家重大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地等七方面主责主业,以高质量监管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市场监管。《工作要点》指出,进一步强化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在推进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方面,明确要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市场基础规则制度的统一,畅通市场主体和各要素资源的公平高效流动;要加快区域市场建设,实现省间电力资源优化互济和应急状态下的余缺调节;要进一步发挥中长期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地方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指出,强调要坚守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底线,重点加强直流输电系统、重要输变电设施、电力二次系统和电力监控系统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着力完善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尤其针对水电站大坝安全、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等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切实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行业监管。《工作要点》指出,强调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可靠供应,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加强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开展电力驻点综合监管,全面摸清重点地区电力行业全产业链情况。进一步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火电规划建设情况、重点煤炭企业增产保供情况监管。持续跟踪跨重大项目推进情况,逐步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全文阅读链接】
http://zfxxgk.nea.gov.cn/2023-01/04/c_13106915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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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
《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发布文号】国能综通安全〔2023〕4号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7日
【内容概要】《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以下简称《任务》)明确了7个方面共28项具体举措,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推动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杜绝重大以上电力人身伤亡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杜绝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垮坝漫坝事故,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保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被设定为2023年电力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目标。《任务》要求:
?开展电力安全专项监管和重点监管。《任务》指出,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工作;开展海上风电施工安全专项监管,编写海上风电施工安全检查(督查)事项清单,细化安全监管要求;开展重要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监管,在东北、华中区域对电力企业落实直流输电系统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文件情况开展监管。
?持续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任务》指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执法,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监管执法指引》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电力安全监管执法,加大力度打击惩治电力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深化事故说清楚机制,以人身事故为重点,由事故企业负责人在电力安全风险管控会议上说清楚,剖析事故原因,督促电力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度融入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
?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指出,加强施工安全监管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国在建电力建设重点工程(水电、大型火电、抽水蓄能、特高压工程、大型风电光伏工程)开展四不两直施工安全及质量监督专项督查;加强新能源发电安全监管,加强风电、光伏、小水电并网安全评价行业标准宣贯执行。
?加强电力应急管理。《任务》指出,要加强风电、光伏、小水电并网安全评价行业标准宣贯执行,研究制定新能源涉网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和流程,开展小散远发电企业安全排查专项行动回头看。
【全文阅读链接】
http://zfxxgk.nea.gov.cn/2023-01/17/c_13106936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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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3日
【内容概要】在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以下简称809号文)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包括:
?保障用户安全可靠用电。电网企业要落实809号文件要求,保障代理购电制度平稳运行,确保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坚持低价电量(含偏差电费)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基本稳定。
?逐步优化代理购电制度。各地要适应当地电力市场发展进程,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优化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方式,完善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制度,规范挂牌交易价格形成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切实执行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不得对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进行不当干预。电网企业要加强力量配置,不断提升代理购电用户用电规模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预测偏差情况每季度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牵头解决制度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代理购电制度平稳运行。
【全文阅读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1/10/content_57361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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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2修订)》规定禁止在法律规定的
自然保护地建设风光项目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1日
【内容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并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禁止在自然保护地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全文阅读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12/77cc070369d94dd09270fb9c0f52cbd0.shtml
5
国家能源局发布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部门】国家能源局
【发布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2〕114号/115号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8日
【内容概要】2022年1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规定》共八章59条,指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从立案和调查、法制审核、案件审理、听证、简易程序、送达和执行等方面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
《基准》共21条,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程序正当原则;规定了对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明确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即划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明确了当事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明确了罚款幅度标准,如罚款规定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40%,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60%。
【全文阅读链接】
http://zfxxgk.nea.gov.cn/2022-12/28/c_1310689729.htm
http://zfxxgk.nea.gov.cn/2022-12/28/c_1310689736.htm
【地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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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推动储能电站参与市场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8日
【内容提要】山西能源监管办正式印发了《山西独立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针对储能技术运行特点,规范了独立储能电站并网调度管理、设备技术管理和计量结算等方面的特有的管理要求和考核标准。创新性地采用装机容量和小时数乘积来代替传统电厂考核上网电量;明确独立储能电站仅参与考核和考核返还,不参与考核费用分摊;明确新能源配套储能、用户侧储能和其他电源侧储能等满足独立并网运行技术条件时,可自愿申请转为独立储能电站运行。
【全文阅读链接】
http://www.nea.gov.cn/2023-01/18/c_13106915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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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3年1月19日
【内容提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指出,本措施重点支持面向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IGBT、MOSFET、DSP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系统集成(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建设运营(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相关主要具体措施如下:
?打造新型产业生态
1、提升链主辐射能力。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扩大人民银行商票通业务规模,鼓励链主企业对上下游企业以商业票据方式结算。
2、强化龙头企业招引。对符合条件的储能电池国际总部、区域总部企业,可给予落地奖励10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
3、加快产业稳链保供。发挥本地电芯模组、变流器、系统集成等生态链主企业以商招商作用,支持镍钴锂等矿产资源贸易商依托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搭建矿产资源交易平台。政企协作积极引进硅基IGBT、SiCMOSFET等电子元器件制造商以及大型能源央企,持续提升储能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成立电化学储能产业联盟。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经评审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5、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针对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全固态锂电池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储备前沿储能技术,单个项目支持力度不超过300万元。
6、布局建设创新载体。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储能电池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资助。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
7、强化标准制定保障。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钠离子电池、电池回收利用、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牵头制定储能地方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标准优先予以立项审批发布。对承担储能领域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1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
8、加快积累知识产权。对符合条件的欧、美、日、韩等国家地区储能发明专利授权分别给予每项1.7万元、0.45万元、0.17万元和0.11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免费开放储能专利供企业使用,对符合要求的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支持储能产业联盟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等工作,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9、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提升储能先进制造水平
10、建设储能产业园区。鼓励企业围绕源网荷三端需求定制化储能产品,面向原材料、元器件、电芯模组、控制系统等重点领域建设中试生产线,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对企业实施的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分档分类支持,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11、加快先进产品规模化量产。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举办高规格储能展会及论坛,进一步提升高端储能深圳智造影响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12、强化深圳智造品牌效应。对先进的储能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最高支持力度不超过1000万元。
【全文阅读链接】
http://fgw.sz.gov.cn/hdjlpt/yjzj/answer/mobile/26169/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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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支持新型储能发展
若干政策(2022—2025年)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内容提要】为尽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努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8号)(以下简称《政策》)。
《政策》围绕加快自治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推动自治区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针对现有体制机制及支持政策不足,立足自治区实际情况,提出了支持的新型储能类型、配建形式、建设规模、价格政策等。同时,《政策》还提出了支持新型储能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各项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引导装备制造业可持续发展。
【全文阅读链接】
https://www.nmg.gov.cn/zwgk/zcjd/zzqzcjd/202212/t20221222_2192697.html?dz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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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激励措施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8日
【内容提要】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四川省能源局印发《加快推进多能互补电源建设的激励措施》的通知,表示四川省在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同时,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和新能源资源配置;通知提出对有调节能力的水库电站就近配置新能源资源、支持火电+新能源资源配套开发、支持油气企业参与天然气发电+新能源资源开发、支持电力资源留川+新能源资源配置等。
【全文阅读链接】
http://fgw.sc.gov.cn/sfgw/c106099/2022/12/30/895fcc0f4a8b4d62abe29383374ba7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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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Make Power More Power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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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律师团队专注服务能源、电网行业及国资企业15年,下设核心业务中心国企改革及国资金融中心争议解决中心和知行法学院四大板块,长期服务客户逾百家。
大象律师是行业改革与发展的法律先行者,深入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合规运营、新能源行业并购交易、国企改革、绿色金融投融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大监督、能源争议解决和重大复杂商事诉讼等业务领域,是企业法律服务的推动者、国资金融产品的开拓者、企业合规管理与法律风控体系的设计者,以专业法律服务为企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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