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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电煤中长协方案发布!电煤基准价不及市场煤的一半(附解读和合同范本)

2023-02-03分类:电力资讯 / 电力科技来源: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记者邢祺欣陆肖肖北京报道

  11月3日,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贸易商)(2023版)与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直供直销)(2023版)悄然登录全国煤炭交易平台,这也代表着2023年电煤长协合同的签订正式进入筹备阶段。

  此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10月31日印发了《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工作方案通知》(下称《通知》),并要求各产煤省区于11月6日前将煤源任务分解情况进行上报。

电煤价格下降

  与今年的方案相比,2023年的中长协合同在文件细节上进行了诸多改动,中长协的服务对象也更加明晰。

  首先是对供应方的范围进行扩大,2022年中长协对供应方的要求为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煤炭生产企业,但在2023年,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均可参与中长协的供应。

  虽然供应方增加了,但需求方的范围却有所减小。原有的承担政府煤炭储备认为的储备基地与化肥生产企业被请离了中长协的需求队伍,转为专门服务发电和供暖用煤企业。不仅是储备基地与化肥生产,在2022年中长协中受到支持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在2023年均不再享受中长协的煤炭供应。

  此外,与市场煤的走势相反,2023年中长协的价格也将出现回落。5500大卡的下水煤合同基准价将从2022年签约的700元/吨下调至675元/吨。

  675元/吨的价格意味着什么?从国家统计局最新的数据来看,同是5500大卡的煤炭品种山西优混目前的市场价为1583.8元/吨,是当前中长协煤炭基准价的两倍多。

允许贸易商合法合规加价销售

  除了上述改变,本次中长协最大的变化莫过于开始允许贸易商的存在。

  据《通知》原文,煤炭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出矿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且不得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此前,因有部分贸易商在政府压减煤价期间存在囤货居奇等行为,多家煤炭贸易商在2022年被依法严惩。去掉中间商的声音在彼时也反响热烈,为何煤炭贸易商在2023年又能得以回归中长协?

  某即将参与2023年中长协的煤炭贸易商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电厂在购煤时一般不会对煤矿直接打款,很多时候都是有贸易公司垫款来做贸易差。在过去一段时间里,电厂在直接给煤矿付款的过程中发生了很多贸易纠纷,而贸易商就是用来规避这些贸易纠纷的。

  据该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接到的通知是贸易公司在明年可以介入其中,但是介入的程度是多少,肯定会限量和限价,但具体的还没有通知。

  对于市场前景,该业内人士预计2023年中长协的交易量肯定会比2022年的还要大。从以前的经验来看,允许加价肯定会有明确的规定,上浮的空间应该很小。之所以允许上浮,也是因为中间需要贸易商来垫资,有资金成本在里面。但如果加价多了那肯定是属于哄抬物价,从目前政府对电煤的管控来看,允许大幅加价是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在贸易商名额方面,目前应该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竞标的名额,私企基本是没有机会的。

 火电企业:用电高峰仍需对外购煤

  2022年的中长协履约时间接近尾声,但火电企业所用的煤炭并不都是从中长协的合同来的。

  业内人士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当前火电企业所用的煤炭里,中长协的电煤大约占80%。火电企业每个月收到的煤炭都是固定的,受运力有限与用电高峰的影响,较小的火电企业有时因为运力有限的原因,出现延迟收货等情况。此外,在用电高峰期间,可能还会出现协议煤不够用的时候。那时为满足用电需求,如果没有自供煤,就需要火电企业自行购买市场煤来解决。

  不仅是小公司,上市火电企业内蒙华电(600863)(600863.SH)的内部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长协煤目前不能将所需电煤进行全覆盖。因为长协煤的供应量是固定的,但随着上网电量的变化,如果不能实现长协煤和自供煤满足生产的情况下,我们还需要采购一些煤炭。比如今年三季度,我们工商业用电的电量增加了不少,但发电量提升了以后供应量并不会增加,每个月基本上是固定的。

  在谈及长协煤价上涨的影响时,内蒙华电表示肯定是有影响的,但具体影响如何还需要从未来的业绩中体现。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长协合同本身对火电企业的影响是很明确的。长协价稳定的是电厂基本用煤需求,对于维持电价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用电高峰时期,长协无法全覆盖火电企业的需求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时的电厂需要自己外购煤炭。在当前市场煤价高企的环境下,如何才能平衡发电成本,对于火电企业来说是巨大的挑战。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坚持能源结构转型可能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来源:华夏时报

附相关解读

2023电煤中长期合同!谁和谁签?签多少?怎么签?贸易商也能签吗?

还有两个月2022年就要过去了,2023年来临之前,新的一年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眼看就要签订了。

谁和谁签?

签约的供应方为:所有在产的煤炭生产企业;

签约的需求方为:所有发电、供热用煤企业。

贸易商也可以参与长协合同的签订了。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直接签订,确有困难的,贸易商可作为中间环节签订,但必须明确所签煤源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共同签订。

贸易商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允许合法合规加价销售,但扣除合理流通服务费用后,折算的港口价、出矿价应在有关政策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内,而且不能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签多少?

2023年的长协合同签约量是不低于煤矿自有资源量的80%、动力煤的75%。

新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需按承诺全部签长协。

除了具体比例外,新一年的长协煤总量有多大?

暂按26亿吨的规模落实。这个体量与去年相当。

怎么签?

除了刚才所提到的具体的体量,还有就是价格了。

产地按各地区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签订;港口按基准价+浮动价签订,但同样也不能超过价格合理区间。

基准价:下水煤合同基准价按5500大卡动力煤675元/吨执行。

浮动价: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

有没有统一的制式合同范本?

有。在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使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范本分两种。一种是直供直销合同,一种是贸易煤合同。

直供直销合同是煤矿与电厂或煤矿所属的集团销售公司与电厂所属的集团燃料公司签订的合同;

贸易煤合同是贸易企业与煤矿、电厂签订的合同。

所签合同需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欠一补三条款和仲裁条款。

来源:电煤圈

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贸易商)(2023版)

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贸易商)

(2023版)

使 用 说 明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贸易商与电力企业(电厂或电厂燃料采购公司)签订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均适用本文本。

2、购销双方应按照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煤炭购销合同。

3、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中长期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和履约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

4、合同中部分条款可根据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在不违背合同总体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一经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

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

卖方(贸易商):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买方(用煤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号:

收货单位:

煤矿企业:

地 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税 号: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2023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品质

1.1 煤炭产地:

资源矿点1:

资源矿点2:

资源矿点3:

1.2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买卖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表1: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



1.3 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

2.1 合同总量: 万吨。

2.2 合同交货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3 月度计划: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原则上淡季月份分解量不低于旺季分解量的80%,按月度分解量严格履约。

第三条 交货方式和运输

3.1 交货方式: (离岸平仓交货/产地车板交货/产地坑口交货/到厂交货/到岸交货等)。

3.2 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汽车运输/火车运输等)

3.2.1公路直达运输,承运单位和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2火车运输,由卖方向铁路部门提报运输计划,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3水路运输,承运单位和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3.1 承运单位由买方指定的,买方需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运港前个自然日向卖方报船,同时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3.2.3.2承运单位由卖方指定的,卖方应在 日前向买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 日向买方通报船期动态

3.2.3.3在装船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到现场进行数质量跟踪和检测监督的权利。

3.3卖方每月应协调发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发货;买方每月应协调收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收货,完成交收。

第四条 价格

4.1 结算价格 = 合同价格 + 质量调整价 + 其它调整价

4.2 合同价格

4.2.1 合同价格: (一票离岸平仓价/一票车板含税价/一票到厂含税价等)。其中,出矿价 ;港口价 ;流通环节费用 ;服务费用 。

4.2.2定价机制

港口定价机制为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675元/吨;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全国煤炭交易中心综合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交易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3个指数每月最后一起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最终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按月发布的价格为准。

坑口定价机制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

4.2.3 如因国家政策调控要求时,买卖双方可按照政策要求调整合同价格,以书面形式确认。

4.2.4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热值交付资源。本合同1.2条约定品种对应煤炭热值低于 kcal/kg的,合同价格相应折价,每降低 kcal/kg为一档,合同价格按照上一档热值合同价格的 %进行折价。(双方可协商补充完善)

4.3 质量调整价:

4.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发热量调价 = 合同价格x[------------------------------- -1]

计价规格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4.3.2 硫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硫分(St,ar)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3灰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灰分(Aad)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4全水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水分(Mt)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5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灰分调价、全水分调价之和。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4其他调整价:

针对卖方价格政策调整,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五条 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

5.1 质量检测:

5.1.1 铁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车/卸车)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1.2公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车/卸车)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1.3水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船/卸船)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2 数量检测: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2.1 (公路/铁路/装船离岸/到岸/到厂等)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发运矿(点)轨道衡/定量仓/装船港船舶水尺/接卸港船舶水尺等)计量为依据。

5.2.2 数量检验费用由 承担。

5.3数、质量差异处理

5.3.1 数量差异

5.3.1.1 合理损耗的约定

铁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 。

水路运输自然合理损耗为原装重量的 。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 。

双方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但不超过国家规定损耗范围。

5.3.1.2 买方发现亏吨,应在 日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通知卖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卖方可不再受理。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如有异议,应在 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买方意见。

公路运输亏吨计量以 为依据。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 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5.3.2 质量差异

质量检验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并以检验结果 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

方承担。若复检结果相同,则由复检提议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双方约定以 (预付货款/后付货款) 方式进行结算。

预付货款比例 %(协议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预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10%)

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6.1 到站交货

6.1.1 卖、买双方约定(每周、每旬、每月) 结算一次。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收到发票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全部货款。

6.1.2 买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卖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卖、买双方核查确认后,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6.1.3 卖买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6.2 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6.2.1 卖、买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 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 个工作日内送达。

6.2.2 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卖、买双方在 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全部货款,若出现逾期货款,卖方有权提出逾期利息支付的要求

6.2.3 买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卖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卖、买双方核查确认后,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货款。

6.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买方应在煤炭交收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 %支付相应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结清余款。

第七条 权利与义务

7.1 卖方权利与义务

7.1.1 卖方应按照合同月度分解量与上游做好资源衔接,每月将备货与发运情况以书面形式即时通知买方。

7.1.2 卖方代买方办理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汽车运输等其他流通手续的,扣除合理的流通费用后,合同价格不得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价格区间,

7.1.3卖方不得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7.1.4卖方应将与上游煤矿企业签订的真实有效的经济合同,与本合同一起上传至全国煤炭交易中心平台,接受信用监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

9.1 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9.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9.3 买卖双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如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卖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买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买卖双方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

9.4卖方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卖方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0.1 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 保密

11.1 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

11.2 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1.3 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1.4 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保密义务。

11.5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信用承诺和欠一补三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买卖双方承诺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事宜纳入全国煤炭交易 中心平台,将签订的合同按照要求进行录入汇总确认,签订履约承诺(见:附件),并对本合同的履约数据按 照要求进行报送。


买卖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主动接受信用监管,同意将合同履约相关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的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若未达到履约要求、违背承诺内容,自愿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公示、纳入合同履约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业务履约过程中,按照欠一补三原则执行。以月度为单位,如买卖双方有欠量欠价的,需按欠量欠价的3倍向合同另一方补齐合同资源。

第十三条 生效及其它

13.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

13.2 为便于业务衔接,买卖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扫描件或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13.5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13.6 其他 。

(以下无正文)买方(用煤企业):(章) 卖方(贸易商):(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煤矿企业:(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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