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电力自动化运行系统由电力监控服务器、电力监控客户端、网络通讯系统、井下电力监控分站、具有通讯能力的高低压开关等组成,同时无人值守变电所具有视频监控系统、IP喊话系统、通讯电话等组成。
第二条 井下无人值守变电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变电所实现远方操控,视频监控系统完善可靠;
2.变电所防火门上锁管理且在变电所门口外放置电话机。
3.机电队定期对地面电力监控系统、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监控电源箱、电力监控分站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电力监控相关缆线走向牌、完好牌、责任牌等必须标注清晰醒目且与实际对照。
4.井下变电所无人值守期间防火门要上密码锁管理,并在变电所门口外放置电话机,在醒目位置悬挂矿内各单位及地面电力监控值班室联系电话表。变电所门口应设置有“无人值守变电所”、“内有监控”、“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牌。
5.无人值守变电所上密码锁管理后,密码由地面电力监控值班室掌握,人员在进入无人值守变电所前向地面监控室进行申请汇报,未经地面监控值班人员许可不得私自取下密码锁进入变电所。
6.无人值守变电所的值班、维护及巡检人员要持证上岗,应知应会、维护技能等满足岗位需求。变电所内按照要求妥善放置绝缘保安用具、图纸资料、常用工器具、易损配件等。
第三条 无人值守变电所每天由巡检维护人员按照规定的巡检路线进行巡检,对所辖变电所巡检不少于一次,并在巡检记录本上做好记录。无人值守变电所巡检人员值班期间应将入井作业情况、井下位置等信息及时汇报到地面电力监控;当巡检维护人员离开或到达变电所时,应向电力监控室汇报。
第四条 井下无人值守变电所维护巡检人员应将本班存在的问题交代清楚,向队部和电力监控室汇报。
第五条 因故障造成系统监控中断、监控功能不全时,地面电力监控室要及时联系维护人员排查处理。
第六条 地面电力监控室应建立停送电记录、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 地面电力监控值班人员每人配有专用的登陆账户和密码,并对该账户密码负责。每次交接班时要使用值班人员本人账户和密码重新登陆系统,严禁将账号密码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地面电力监控室值班人员在正常执行远方分合闸操作时,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停送电联系票等核对所操作开关的编号、负荷名称与实际相符。
2.与停送电影响单位联系,确认具备停送电条件。
3.向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队部汇报。
4.在电力监控系统上按照步骤填写详细的操作任务单,并做好书面登记。
5.开始远方分合闸操作。
6.检查开关变位,确认操作成功。
第九条 各用电单位在无人值守变电所进行停送电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联系票,严禁预约停送电,机电队在停送电当天安排人员到无人值守变电所配合。
用电单位找不到变电所巡检维护人员时,及时电话通知地面电力监控室,由电力监控室协调联系维护人员进行停送电等操作。
第十条 当监控系统显示故障报警时,地面电力监控值班人员根据故障信息,初步判断发生故障的性质和范围,解除报警并复归信号,与用电单位联系,要求查明具体故障原因,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一条 当监控系统显示开关跳电时,地面电力监控值班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值班人员汇报,故障原因不明确、故障点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送电或合联络运行。
第十二条 当无人值守变电所开关出现跳电需恢复送电时,由用电单位值班人员到地面电力监控室办理停送电联系票并做好登记,送电前电力监控室值班人员联系影响单位,确认现场具备停送电条件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远方分合闸操作。停电开关需要采取安全措施时,由无人值守变电所巡检维护人员现场办理停送电联系票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井下用电区队需要紧急停送电并采取安全措施时,用电单位应电话联系调度室及电力监控室,电力监控值班人员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汇报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值班队长,根据指令协调就近维护人员赶赴变电所进行现场停送电并采取安全措施(紧急情况下可先行远方操作,待维护人员到达后再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当矿井在特殊情况下需采取措施保障供电安全,需人员在无人值守变电所值班时,矿井要制定相应的人员值守规定或在措施中明确值守人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