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要求,推动虚拟电厂规范化、常态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25年11月12日正式印发,现将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政策依据
2025年3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从国家层面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定位,提出积极推动虚拟电厂因地制宜发展要求和工作机制,并要求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虚拟电厂发展方案、建设运行管理规范等政策文件。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结束方案试行。《试行方案》试行一年来,国家层面已出台指导意见,为保持政策衔接,本次方案修订结束试行,同步删除原文中相关内容。
(二)增加建设目标。新增虚拟电厂建设量化目标:到2027年,全省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5万千瓦以上;到2030年,调节能力达到70万千瓦以上,虚拟电厂成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支撑。
(三)完善基本概念与功能定位。将虚拟电厂明确定义为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新增虚拟电厂在增强电力保供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方面的重要作用,明确其可提供调峰、调频、备用等多种调节服务,组织负荷资源开展需求响应,聚合分散资源参与市场交易。
(四)优化建设接入流程。将建设接入阶段需提交的“拟聚合发、用电户代理协议”调整为“拟聚合发、用电户清单”,明确正式代理协议在获取交易资格后签订,更符合实际操作流程。
(五)健全市场运营机制。细化交易注册要求:明确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扩大交易参与范围:将"电源型"虚拟电厂参与范围从仅限辅助服务和需求响应市场,扩大至电能量市场,在市场交易中视同发电主体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各类虚拟电厂公平参与市场交易。规范代理关系:明确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资源聚合商经营主体(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确立服务关系,简化调节性市场代理关系绑定的时间限制。更新履约保障凭证要求:明确履约保障凭证收取按照国家政策及本省最新规则执行,与甘肃省现行有效规定衔接。
(六)提升技术规范要求。强化技术要求:要求虚拟电厂根据参与业务的技术要求、电力市场建设进程及运行管理需要接入相应系统,响应电网调节指令,并明确提出虚拟电厂宜实现对聚合资源的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技术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将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初期的调节容量门槛从10兆瓦下调至5兆瓦,扩大市场主体参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