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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4×100万千瓦煤电项目柴油发电机组及带式输送机设备招标

2025-10-17分类:招投标 / 招投标来源:华电集团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近日,华电集团发布内蒙古华电腾格里4×100万千瓦煤电项目柴油发电机组及带式输送机设备招标公告。该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内蒙古华电腾格里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发电分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项目规模4×1000MW高效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柴油发电机组设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台9个月内到货(暂定),第二台10个月内到货(暂定),第三台套11个月内到货(暂定),第四台套12个月内到货(暂定),具体交货时间以辅机设计联络会确定的时间为准。带式输送机设备合同生效后,整台套设备8个月内到货(暂定),具体交货时间以辅机设计联络会确定的时间为准。

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具体为:

(1)备用发电机-柴油发电机组设备(CHDTDZ011/23-FJ-01401):内蒙古华电腾格里4×100万千瓦煤电项目的4台额定功率为1800kW的柴油发电机组设备本体及其附属设备;含设备供货、运输(直至运抵项目现场)及至现场的保险等,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配合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2)带式输送机装置-带式输送机设备(CHDTDZ011/23-FJ-01402):内蒙古华电腾格里4×100万千瓦煤电项目的15套带式输送机设备本体及其附属设备;含设备供货、运输(直至运抵项目现场)及至现场的保险等,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培训、技术联络、配合安装、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等)以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备用发电机-柴油发电机组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须具有至少2台额定功率为1800kW级及以上的柴油发电机组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

所有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原件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原件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如为代理商投标须提供由制造单位出具的授权证书。

(1)一个制造商针对同一品牌的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本次项目投标;

(2)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次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带式输送机装置-带式输送机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机组投运日期为准)具有至少2台国内燃煤发电机组配套的带式输送机设备供货的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9.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递交截止时间:2025-11-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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