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宁夏发改委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建设及运行的集中式风电、光伏项目管理,项目类型包括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项目、保障性并网项目、其他类型项目等。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要规范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秩序,不得通过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或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方式,增加企业不合理投资成本。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不得违规将配置风电、光伏开发建设规模作为产业项目签约落地的前置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市及宁东严格按照自治区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保障性并网项目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并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电网企业用地和电网接入意见。
风电、光伏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在项目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转让。项目用地方面,《管理办法》显示,大基地、特色优势产业绿电园区、创新引领类等风电、光伏项目优先安排在3万亩以上集中连片区域,保障性并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按照3000亩以下、3万亩以下顺序安排项目用地。风电、光伏项目用地应逐地块、连片集约开发,避免零星用地、分散用地。此外,《管理办法》还指出,各地市及宁东能源主管部门和备案机关应组织对核准(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核查,及时提请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按核准(备案)权限废止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电力送出方面,《管理办法》表示,并网的风电、光伏项目单位应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并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的进度相匹配。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