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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3年底,贵阳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力争突破8000个

2023-01-07分类:电力资讯 / 企业动态来源: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7日


贵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年—2023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4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绿色转型决策部署,抢抓国家加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历史机遇,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创新建设模式,营造良好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到2023年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力争突破8000个,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自用充电设施原则上应装能装。


  二、重点建设任务


  (一)加快推进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新建居民小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新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必须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不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既有居民区(含老旧小区)设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强省会五年行动以及棚户区、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三改工程,按照科学统筹、适度超前原则,积极推进既有居民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电网企业要根据全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推广应用情况,加强公用电源点的建设。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赁期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模式实施配套供电设施,如不能满足需要的,小区物业和供电部门协商实施增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置适当容量的电能表。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的,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实施现有供电设施改造或新增专用供电设施,合理配置供电容量。积极探索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有效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各区(市、县、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要求,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若对充电设施建设有异议,由物业服务业企业会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属地住建、消防、供电部门申请认定,物业服务业企业未经住建、消防、供电部门认定,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私用充电桩,不得以入场费安装费增容费等为由变相向业主收取不合理费用。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应与物业部门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部门协助管理。同时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器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


  4.推进现有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化体育场馆、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机场、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底,达到10%的车位比例。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不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市交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市智慧停车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快行业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5.对于公交、铁路、地铁、轻轨、机场通勤、出租、环卫、物流、分时租赁、共享汽车、城市管理、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的电动汽车,运营单位可自筹资金或与专业充电运营企业合作,必须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邮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积极构建高速公路、国省道、乡镇充电基础设施网络。


  6.加快推进高速公路贵阳段服务区的充电站建设,鼓励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按一定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积极推进国、省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城际、城郊客运线路,与旅游专线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在沿线建设城际快充网络,满足城际、城郊营运及旅游行业客车充电需求。在乡镇客运中心、乡村客运招呼站等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交委、市文化和旅游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鼓励建设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


  7.市内具备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至2023年底,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机构地上停车场按不低于15%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直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智慧停车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快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8.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在营运车辆停放场、景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3年底,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按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有序推进产业园区充电设施建设。


  9.全市各类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到2023年底,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建有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新建产业园区应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推进油、气、电交通能源设施融合。


  10.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进油气电融合建设实施机制,新建加油(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相应数量的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批验收范围,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加快推进既有加油(气)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3年底,全市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基本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未按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不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工程验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开展面向电动工程车辆的充换电设施建设。


  11.加快推动重卡、渣土车、搅拌车、罐车、工程机械(推土机、装载机、挖机、叉车)等电动化有关工作,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充换电站或配备移动换电站。(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人(或运营企业)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或运营企业)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落实相应安全保障,按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13.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职责。


  14.市应急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居民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市交委负责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运输领域内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市商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管。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市教育局负责辖区学校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公立医院停车场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依法对设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配合供电部门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


  15.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装、扩容、验收和审批。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设施,加油站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和用地保障。


  16.将公共充电站布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充电服务体系。明确和细化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保障公共充电站、公交、出租、分时租赁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针对老旧、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电需求的居民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选址建设临时性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确需以独立占地方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


  17.个人用户在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企业在既有停车场、加油(气)站内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雨棚等安全、防护附属设施的,无需单独报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提升配套电网保障能力。


  18.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新建与改造项目应符合电力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做到设施建设、电网先行。电网企业应为充电基础设施报装及增容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限时办结,保证充电基础设施快速无障碍接入。结合实际情况及用户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前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责任单位:贵阳供电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降低充电费用。


  19.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6号)规定。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规定实行分时优惠。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计价方式等信息,不得出现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同时,鼓励各停车场结合自身运营实际,对充电完成后继续停放的车辆提供停车优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


  20.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按标准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2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新建公共及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通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调试后方可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供电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快充电运营模式创新。


  22.规范充电车位停车管理,鼓励运用车牌识别、智能地锁等模式解决燃油车占位问题。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运营模式,通过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提供增值服务,将相关收入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智慧停车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推动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23.建设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推动共用共享、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在线监控、状态查询、电站导航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全社会提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将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统一接入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责任单位:市交委、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智慧停车公司、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进一步加大充电桩制造产业支持力度。


  24.全面推动我市充电桩制造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开发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充电桩产品,督促充电桩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充电桩产品。推动大数据与充电桩制造深度融合,加快5G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充电桩制造领域的深度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智慧停车公司、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25.严格落实国家、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我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验收、运营等相关标准及配套政策,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化。


  (二)强化责任落实。


  26.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管理内容。各区(市、县、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认真制定工作细则,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三)加强引导宣传。


  27.采取多种形式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建设方式和专业知识进行宣传,切实提高市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度和支持度,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贵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强对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贵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机关事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资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大数据局、贵阳供电局、市智慧停车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及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工作,统筹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政策。负责牵头编制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协调推进。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与省能源局对接联系,配合落实上级有关鼓励扶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政策。负责提出充电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协调推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充电桩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会同市财政、公安交管等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负责会同市商务部门督促电动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为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市应急局:负责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协调充电设施事故抢险应急救援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牵头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的消防技术要求,负责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负责居民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协调工作,并将物业公司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公共充电站布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预留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统筹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交通设施用地或公用设施用地范围,落实充电设施建设用地保障。


  市交委:负责大型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道路运输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市智慧停车公司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市充电设施监控平台。


  市财政局:负责对接省财政厅,衔接充电设施建设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创新投入方式,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市商务局:负责加油、加气站网络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旅游景点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负责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内建设的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充电设施国(行)标准,指导做好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建设,推进充电设施标准体系完善。负责对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充电设施产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火灾事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处置,依法对设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和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配合供电部门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


  市直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提供全市上牌电动汽车(包含纯电动及混合动力汽车)相关数据,负责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指导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居民区停车场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院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大数据局:指导市智慧停车公司建设、运营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


  贵阳供电局:负责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布点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提前谋划电力增容,落实充电设施接网服务,落实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保障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按照《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规定实行分时优惠。


  市智慧停车公司: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负责贵阳市辖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资源盘活和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市智慧停车公司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优势,按照市场化方式自愿参与,在居民区、高速服务区、加油站等场所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业务。


  充电设施产权建设(运营)企业:落实充电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将运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推进落实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本级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胡锐

编审 王璐瑶 施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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