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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深圳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深圳市执行多年的峰谷分时电价进行完善,并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完善峰谷分时电价
对于工商业用户来说:
对于居民用户来说:
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平谷比价按广东省有关规定调整为 1.7:1:0.38。
建立尖峰电价机制
尖峰电价在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实施范围: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大量、高需求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户。
执行时间:
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
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19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
执行时段:
11:00-12:00、15:00-17:00,共三个小时。
《通知》完善了
深圳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并保持了与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的衔接
以方便工商业用户
参与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
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目的是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保障深圳市电力供应,有助于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切实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助力深圳市早日实现双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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