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王艳红)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调整工商业用户峰谷分时时段,优化峰平谷时段划分,明确分时电价标准,建立尖峰电价。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6号)要求,全疆工商业用户峰谷分时段统一调整为以下标准:每日用电时间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时段。
夏季7月份的21:00-23:00,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执行分时电价(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居民、农业用电不执行。
今年,新疆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的《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方案》,明确了四项改革措施,分别是: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建立电网代理采购机制,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3月9日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取消了现行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