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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的全部电力用户需重新签订10-12月份《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

2022-08-02分类:电力资讯 / 企业动态来源:CPEM售电网
【CPEM全国电力设备管理网】 CPEM售电网获悉,日前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四季度电力市场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售交易价格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合同平均价格等额传导至零售用户,售电公司不获得价差。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的全部电力用户需重新签订10-12月份的《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结算协议约定的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当月该售电公司所有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含年度和月度)的加权平均价,偏差电价不得高于该月批发市场的偏差电价水平。符合上述要求的结算协议为有效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交易中心。二、协议签订方式考虑零售电力用户数量较多,为减轻市场主体工作量,提供一下结算协议签订方式:1、已转入交易平台新零售市场模块的售电公司,通多新零售市场模块签订结算协议,自动形成电子签章以及电子合同。2、其他售电公司。对于约定偏差电价与电能量交易价格一致的,可一次性签订10-12月份结算协议,电能量交易价格、少用偏差价格、超用交易价格均按“乙方当月所有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填写;对于约定偏差电价与电能量交易价格不一致的,需每月签订结算协议,电能量交易价格按照要求填写,偏差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三、建立日报制度请各售电公司及时做好其代理零售用户的政策解释工作,抓紧协商结算协议签订事宜。自10月12日起,建立落实日报制度,日报结束时间另行通知。四、其他注意事项1、售电公司当月所有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以交易中心提供值为准。2、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于每月24日前按照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结算协议,并在交易平台中完成结算方案配置、确认等相关工作。3、按照通知要求,对于未按时提交结算协议的,零售用户电量按照当月全网电力直接交易分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的1.1倍结算,售电公司对应的售电收入按照当月全网电力直接交易分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的0.9倍结算。

CPEM售电网获悉,日前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四季度电力市场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交易价格

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合同平均价格等额传导至零售用户,售电公司不获得价差。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的全部电力用户需重新签订10-12月份的《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结算协议约定的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当月该售电公司所有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含年度和月度)的加权平均价,偏差电价不得高于该月批发市场的偏差电价水平。

符合上述要求的结算协议为有效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交易中心。

二、协议签订方式

考虑零售电力用户数量较多,为减轻市场主体工作量,提供一下结算协议签订方式:

1、已转入交易平台新零售市场模块的售电公司,通多新零售市场模块签订结算协议,自动形成电子签章以及电子合同。

2、其他售电公司。对于约定偏差电价与电能量交易价格一致的,可一次性签订10-12月份结算协议,电能量交易价格、少用偏差价格、超用交易价格均按“乙方当月所有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填写;对于约定偏差电价与电能量交易价格不一致的,需每月签订结算协议,电能量交易价格按照要求填写,偏差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建立日报制度

请各售电公司及时做好其代理零售用户的政策解释工作,抓紧协商结算协议签订事宜。自10月12日起,建立落实日报制度,日报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售电公司当月所有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以交易中心提供值为准。

2、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于每月24日前按照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供结算协议,并在交易平台中完成结算方案配置、确认等相关工作。

3、按照通知要求,对于未按时提交结算协议的,零售用户电量按照当月全网电力直接交易分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的1.1倍结算,售电公司对应的售电收入按照当月全网电力直接交易分月合同加权平均价的0.9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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