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江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处于相同运行状态的不同项目批次共用计量点的机组,可按照额定容量比例计算各自上网电量。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电费结算:
(一)未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时,发电企业根据签订的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结算上网电费,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以及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
(二)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后,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内的电量按照政府批复的价格水平或者价格机制进行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当通过市场交 易方式消纳和结算。
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结算涉及中央财政补贴时,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20〕5号)等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江西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华中能源监管局会同江西省能源局组织起草了《江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2022年6月25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江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